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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持续追诉时效何时起算

时间:2026.07.20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对侵权持续状态下的追诉时效起算有明确规定。通常,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对于持续的侵权行为,追诉时效不从侵权行为开始时起算,而是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权利人权利一直受侵害,若从开始时起算时效,对权利人不公平。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为例,污染行为可能持续多年,受害人权利在此期间持续受侵害。只有污染行为停止,也就是侵权行为终了,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样规定是为保障权利人有足够时间维护合法权益,防止因时效过早起算而丧失胜诉权
不过要注意,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所以,遇到侵权持续情况,权利人要密切关注侵权行为状态,在侵权行为终了后及时行使权利,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回顾:

小胡经营一家工厂,其排放的污染物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小丽的农田受到影响,农作物减产。小胡的污染行为持续了多年,小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但因污染行为一直持续,她不知何时可以追诉。直到小胡的工厂停止生产,污染行为终了,小丽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然而她担心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对于侵权行为持续的情况,追诉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小胡的污染侵权行为持续多年,小丽的权利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所以追诉时效应从污染行为停止时起算。
2、虽然追诉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起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小丽应在污染行为终了后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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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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