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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是否同借款人担同等责任

时间:2026.07.1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给别人借款做担保,是不是就得和借款人承担一样的责任呢?其实不一定,这得看担保方式。
要是一般保证,按照《民法典》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没经过审判或仲裁,而且没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让他还债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借款人被强制执行后还是还不上钱,担保人才要担责,这种情况下和借款人责任不同等。
要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能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担责。这时债权人能直接让担保人还钱,担保人责任和借款人比较接近,但也不完全一样,因为担保人担责后能向借款人追讨
还有,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那就按一般保证担责。所以,借款担保人是否和借款人承担同等责任,得看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小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小许认为自己不应与小朱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小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只有在小朱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债务时,小许才需承担责任,并非与小朱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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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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