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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不能主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

时间:2026.06.1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法院不主动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当事人的私权利,遵循意思自治,是否解除由当事人自己定。一般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符合约定、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
2.但有例外情况。合同纠纷里,当事人没提解除,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显失公平,法院出于公平和实际情况,能依职权判解除。像长期合同遇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对一方不公,法院可主动判解除。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小朱将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但小朱并未主张解除合同。小李则坚持要求小朱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权属于当事人的私权利,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能主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在符合约定、法定解除条件时通知对方解除。
2、然而本案中,当事人小朱未主张解除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在此特殊情形下,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是可以依职权判决解除该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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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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