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法院不主动
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是
当事人的私权利,遵循意思自治,是否解除由当事人自己定。一般是当事人
协商一致,或符合约定、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
2.但有例外情况。
合同纠纷里,当事人没提解除,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显失公平,法院出于公平和实际情况,能依职权判解除。像
长期合同遇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对一方不公,法院可主动判解除。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
履行合同,小朱将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但小朱并未主张解除合同。小李则坚持要求小朱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权属于当事人的私权利,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能主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在符合约定、法定解除条件时通知对方解除。
2、然而本案中,当事人小朱未主张解除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在此特殊情形下,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是可以依职权判决解除该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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