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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不能共同协商各自债务承担份额

时间:2026.06.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50人
律师解析:
1.股东能共同协商确定债务承担份额,在公司内部,可通过协议约定债务分担方式,此协议对股东有法律效力
2.不过,该约定仅在股东间有效,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公司对外负债时,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及全体股东担责。
3.若股东承担债务超内部协议份额,可依协议向其他股东追偿。股东协商分担债务可行,但不能免对外法定责任,要依法和按约定处理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三人签订内部协议,约定了各自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份额。后来公司对外产生了一笔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小朱认为应按内部协议分担债务,而债权人坚持要求全体股东共同承担,小朱在承担了超过内部协议约定份额的债务后,向小李和小胡追偿,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债务分担方式,该协议在股东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小朱、小李和小胡签订的内部协议对他们三人是有效的。
2、此约定仅对股东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及全体股东承担责任,不受股东内部约定限制。
3、若某股东承担的债务超过其按内部协议应承担的份额,可依据协议向其他股东追偿。小朱承担超过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小李和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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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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