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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变更后担保人的担保还有没有效力

时间:2026.06.0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81人
律师解析:
1.借条变更时,担保人担保效力要分情况。
2.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没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保证人对变更后债务担责;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3.变更履行期限没经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4.借条变更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按变更后的借条担责。
5.借条变更不必然使担保无效,关键看有无书面同意及对债务的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小朱和小李协商变更借条内容,将借款金额从10万元增加到15万元,但未取得小胡的书面同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李要求小胡对15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只应对原借条的10万元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朱和小李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增加借款金额,小胡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担保责任。
2、若借条变更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则按变更后的借条承担担保责任。但本案中未取得小胡书面同意,所以小胡仅需对原借条的1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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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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