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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6.06.0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66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债权人不能随意扣押债务人财产,但有两种法定情况例外。
2.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超约定期限未付款,占有人可扣押。像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超期不领定作物,承揽方可留置。
3.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可扣押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汽车抵押借款到期未还,可扣车。
4.债权人扣财产要依法,否则可能侵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丽加工一批手工艺品,双方约定小丽应在加工完成后一周内领取并付款。然而,加工完成后小丽迟迟未领取手工艺品,也未付款。一个月后,小朱扣押了这批手工艺品。另外,小胡向小静借款,以自己的摩托车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小胡未还款,小静便扣押了小胡的摩托车。小丽和小胡认为小朱和小静无权扣押他们的财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丽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小丽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且未付款,根据法律规定,小朱作为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定作物,其行为合法。
2、小胡以摩托车作抵押向小静借款,到期未还款,小静依法可扣押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其扣押行为也是合法的。小丽和小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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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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