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破产公司债务按
破产清算程序处理。出现破产原因,
债务人或
债权人可向法院
申请破产。
2.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由其接管公司财产、清理
债权债务,再对财产评估、变价。
3.
债务清偿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还职工
工资社保,接着缴税款,最后还普通债权。
4.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程序终结,未
清偿债务消灭。
5.股东完成
出资义务,一般不对未清偿债务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由于
经营不善,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小丽向法院提出对该公司进行
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清理债权债务。在对公司财产评估变价后,对于债务清偿顺序,小朱认为应先偿还自己的借款(属于普通
破产债权),而小丽则坚持按法定顺序清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本案中债权人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操作是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流程。
3、债务清偿应严格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社保等,接着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小朱要求先偿还自己借款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法定顺序清偿。若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应按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消灭,公司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一般无需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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