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仓单是保管人收仓储物后给存货人的取货凭证。
2.提货效力:存货人或持有人凭仓单提货,保管人需按单交货。
3.转移所有权效力:仓单属
物权凭证,合法转让仓单,仓储物所有权随之转移。
4.出质效力:存货人或持有人能将仓单出质设质权,交付质权人时质权设立,未经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
案情回顾:小朱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仓库,保管人向其开具了仓单。之后小朱因资金周转,将仓单
质押给小李并交付。不久后,小朱未告知小李,擅自将仓单转让给小胡。小胡持仓单要求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知仓单已出质,准备按仓单记载交付货物,小李得知后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仓单具有提取仓储物的效力,小胡作为仓单持有人,本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有按仓单记载交付货物的义务。但仓单已出质给小李,质权自仓单交付小李时设立。
2、仓单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小李同意,出质人小朱不得转让仓单。所以小朱转让仓单给小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小胡不能基于该转让获得合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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