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遇到合同和
财产权益
纠纷,很多人会想到找
仲裁局。仲裁局主要管平等主体间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
纠纷类型多样,像买卖时商品质量、价款、交付问题引发的
买卖合同纠纷;租金支付、房屋维修等导致的
租赁合同纠纷;工程质量、工期、
工程款结算等产生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方面,
知识产权领域的
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引发的财产权益争议,也能通过仲裁解决。
但不是所有纠纷仲裁局都管。像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这类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就不适合仲裁。还有依法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和公民、
法人等基于行政管理产生的,得通过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如果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得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要是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所以大家遇到纠纷想仲裁时,先看看符不
符合条件,签好仲裁协议,免得白跑一趟。要是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
商品买卖合同,小朱认为小胡交付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降低价款,小胡则坚称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双方就质量和价款问题产生争议。小朱希望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但小胡认为双方并未达成仲裁协议,不应由仲裁局处理。
案情分析:1、此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是仲裁局可管理的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但根据规定,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本案中小胡认为未达成仲裁协议,若确实如此,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小朱的仲裁申请。
2、婚姻、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不在仲裁局管理范围内,而本案是合同纠纷,不在排除之列,但需满足仲裁协议这一条件才能进入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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