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使法定解除权后,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
2.直接损失是因对方违约已实际发生的损失,像
履行合同费用、货物损坏或灭失等,很确定。
3.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获的未来预期利益,不过要具有可预见性,如生产停滞丧失的利润。
4.赔偿还需遵循减损规则,守约方应防损失扩大,否则扩大损失不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小李向小朱供应原材料。然而,小李违约未能按时交付原材料,导致小朱的生产企业停滞。小朱为履行合同已支付了运输等费用,同时因生产停滞丧失了预期的生产利润。小朱行使法定解除权后,要求小李赔偿所有损失,但小李认为部分预期利润损失不可预见,不应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定解除权行使后,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小朱为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是因小李违约已实际发生的损失,小李应予以赔偿。
2、小朱因生产停滞丧失的生产利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但该损失需具有可预见性。若在订立合同时小李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违约会导致小朱生产停滞及利润损失,那么这部分损失小李也应赔偿。同时,小朱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扩大部分的损失不能要求小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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