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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产离婚判决后怎么执行

时间:2026.05.1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共同房产的执行问题让不少人头疼,下面就为大家讲讲常见的几种执行情况。
如果法院判决房产归一方,另一方得配合办理过户。要是对方不配合,拿到房子的一方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就会按通知办过户。
要是判决拍卖、变卖房产后分割价款,法院会启动执行程序。先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给房子估价,再通过拍卖平台拍卖。拍卖成功后,扣除执行费用等必要支出,剩下的钱按判决比例分给双方。
若判决双方按比例共有房产,双方就得按判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是一方妨碍另一方行使权利,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妨碍。
执行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法院,提供必要材料。要是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法院会审查并裁定。若对裁定不服,还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大家遇到这类问题,一定要按规定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时,法院对他们的共同房产作出判决。判决房产归小朱所有,小丽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小丽拒不配合,小朱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小胡和小静离婚时,法院判决对他们的共同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小何和小许离婚,法院判决双方按比例共有房产,然而小何妨碍小许行使权利,小许向法院申请排除妨碍。

案情分析:

1、当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过户时,获得房产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办理过户。
2、若判决对房产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法院会启动执行程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值后进行拍卖,扣除必要支出后按比例分割剩余价款。
3、判决双方按比例共有房产,一方妨碍另一方行使权利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妨碍。
4、执行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不服裁定还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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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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