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合同签订后,大家可能会遇到
合同解除的问题,这里涉及一个重要概念——除斥期间。简单来说,除斥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时间段。要是权利人在这个时间段里没有行使对应的民事权利,等这个法定时间一到,这项民事权利就没了。
当合同过了除斥期间,通常就不能再用基于这个除斥期间对应的法定解除权来
解除合同了。因为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一旦时间到了,解除权也就消失了。比如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的解除权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过了这个期限,解除权就没了。
但这并不代表合同就一定不能解除。如果合同双方能商量一致,是可以通过协议来解除合同的。另外,要是出现了新的法定解除情况,像因为
不可抗力没办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一方严重违约等,
当事人还是可以依据这些新的法定情形来解除合同。所以,合同过了除斥期间,虽然不能用原来的除斥期间对应的解除权解除,但还有其他办法能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小朱拥有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在除斥期间内,小朱并未行使该解除权。除斥期间届满后,小朱想以原有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小许则认为此时该解除权已消灭,不同意小朱解除合同。小朱与小许就合同能否基于原法定解除权解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民事权利,法定期间届满该民事权利消灭。本案中,小朱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届满后该解除权消灭,所以小朱不能再以原有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2、虽然小朱不能基于原除斥期间对应的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如果双方
协商一致可协议解除合同,若出现新的法定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
根本违约等,小朱仍可依据新的法定情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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