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偿赠与的撤销情况有两种,分别是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不同的撤销情形需要不同的证明材料。
2、在任意撤销方面,一般来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转移之前,是可以
撤销赠与的。
不过,如果是那种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或者是带有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又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就不能任意撤销了。
要是想行使任意
撤销权,就得证明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转移。
像不动产的话,要看是不是还没办理
过户登记;
动产呢,得看有没有完成交付。
3、法定撤销的情况是,如果受赠人做出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又或者受赠人不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
要是以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为理由撤销赠与,就得拿出能证明
侵权行为的材料,比如说
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
伤情鉴定报告等,用来证明侵害行为确实发生了,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要是以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撤销,得有能证明双方存在扶养关系的材料,像
亲属关系证明,还要有
证据证明受赠人没履行扶养义务,比如
证人证言、生活费用支付记录等。
要是以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就得拿出赠与合同文本,证明合同里约定了什么义务,还要有受赠人没履行该义务的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小胡,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小胡对小朱态度恶劣,经常辱骂小朱,小朱决定撤销赠与。小胡认为赠与合同已签订,小朱不能撤销。小朱则主张小胡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且房产未过户,自己有权撤销。
案情分析:1、从任意撤销角度,因赠与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即赠与
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小朱在无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未经公证的情况下,可依据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2、从法定撤销角度,小胡辱骂小朱的行为若构成严重侵害小朱合法权益,小朱需提供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明,证实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以此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