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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人的选任有什么要求

时间:2026.05.07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89人
律师解析:
1、在破产程序里,破产清算人可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咱们国家法律对于破产清算人的选任,有着清晰明确的要求。
2、从主体资格来说,能担任破产清算人的,一类是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另一类是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这些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另外呢,法院也能够从这些机构里,指定那些有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来当清算人。
不过要是个人担任的话,就必须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对于清算人还有积极条件的要求。
他们得掌握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应对复杂的破产事务。
而且清算人得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做到公正、客观,切实保护好各方的利益。
4、选任清算人也有消极条件的限制。
要是有人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经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或者跟这个案子存在利害关系,那都不能当清算人。
这里说的利害关系包括和债务人债权人存在没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里,给债务人提供过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现在是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法院会严格审查选任人员是不是符合这些条件,以此确保破产程序合法、有序地开展。

案情回顾:

法院受理了小胡公司的破产申请,准备选定破产清算人。小许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递交了申请,而小何作为专业人员,也以个人身份申请担任清算人。但在审查中发现,小许的事务所曾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两年,为小胡公司提供过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小何虽有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却未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这引发了关于他们是否能担任破产清算人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由法院在机构中指定有专业知识且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个人担任需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小何未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不符合个人担任清算人的条件。
2、存在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有相对固定中介服务关系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清算人。小许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曾在两年前为小胡公司提供相对固定中介服务,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担任清算人。法院应严格审查,确保选任符合法律要求,保障破产程序合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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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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