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时分配共同经营公司,先确定公司性质。
2.
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协商转让
出资额给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购出资额,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3.
合伙企业:
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不同意但行使优先受让权,分割转让所得;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权利,同意退伙或退还份额,分割退还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企业。后二人决定离婚,需要对该企业进行分配。经查明,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小朱想将自己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小丽,然而部分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而另一部分股东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夫妻
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时,若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本案中并非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所以小丽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
2、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应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有部分股东不同意转让却愿意购买,小朱和小丽应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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