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需设
监事会,成员至少三人;股东少或规模小的,可设一至二名
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含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和
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2.
股份有限公司:
要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监事会同样需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和高管也不得兼任监事。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小朱认为公司规模小,设一名监事即可;而小李和小胡觉得应严格按规定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另外,小朱还想让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这一想法也遭到了小李和小胡的反对。同时,在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静作为股东,对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和比例提出疑问。
案情分析: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当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本案中小朱、小李、小胡未就公司是否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达成一致,需进一步明确界定标准。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小朱让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应包含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小静的疑问应依据此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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