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执行程序里,这些情况可追加股东为
被执行人:
1.股东
出资没缴足,
申请执行人能申请将其追加,让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2.
股东抽逃出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金额范围内担责。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要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
4.公司没
清算就注销,致使无法清算,可追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清偿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某公司的
债务,但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调查发现,公司股东小李未足额缴纳出资,小胡
抽逃出资,该公司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小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同时公司还未经清算就办理了
注销登记,股东小静在其中也有相关责任。小朱遂要求将小李、小胡、小丽、小静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小李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2、股东抽逃出资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小胡需承担相应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丽应担责。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小静符合此情形,也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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