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审未主张精神
赔偿,
二审提出的,法院按自愿原则调解。
达成协议则出调解书结案;调解不成,告知另行
起诉。
2.一审主张但未处理,二审认为应赔偿的,依自愿原则和其他诉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
发回重审。
3.一审已处理,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查。
一审无误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误则依法
改判、撤销或变更。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侵权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时,小朱未主张精神赔偿。
一审判决后,小朱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申请精神赔偿。法院按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审中未主张精神赔偿,二审提出的,法院会先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本案中法院的调解程序符合这一规定。
2、由于调解不成,法院应告知小朱另行起诉。这样既保障了小朱主张精神赔偿的权利,也遵循了
诉讼程序的规定,避免影响一审判决的稳定性和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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