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共同侵权:
多人一起实施
侵权行为致他人受损,需共同担责。
2.
代理关系:
若
代理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二者担责;被代理人知晓代理行为
违法却不反对,也和代理人一起担责。
3.合伙经营:
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保
证人与
债务人连带责任的,按约定执行。
5.其他情况:
法律规定需担责的,依规定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小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小丽受到损害。另外,小静委托小朱代理相关事务,小朱与相对人小胡恶意串通,损害了小静的合法权益。同时,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是普通
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存在
债务。并且在一份债务关系中,小朱是债务人,小李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与小朱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小李、小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小丽损害,根据法律规定,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小朱与小胡恶意串通损害小静合法权益,小朱和小胡需对小静承担连带责任。
3、小朱、小李、小胡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小李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与小朱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构成
连带责任保证,小李和小朱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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