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自行解散
逾期未
清算:
公司按章程营业期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十五天内未成立清算组,股东能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2.强制解散未清算:
公司因被
吊销执照等强制解散,未在规定时间清算,股东可申请法院介入。
3.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不佳,继续经营损害股东利益且无法解决,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并清算。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营业
期限届满后,在解散事由出现的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小朱认为应及时清算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但小李和小胡觉得没必要,认为可以再观望一段时间。同时,该公司此前还因违规被责令关闭,也一直未按规定时间清算。另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小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五,他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并清算,小李和小胡仍不同意。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此次小朱作为股东有权利提出该申请。
2、公司因被责令关闭而解散,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算,股东也可申请法院介入。所以小朱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是合法的。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小朱满足此条件,其请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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