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自愿解散:
公司能按自身意愿解散,比如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了,或有其他解散情况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要解散。
2.强制解散:
公司违规会被强制解散,像执照被
吊销、被责令关闭或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出大问题,继续下去股东利益会受损且无法通过其他办法解决时,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
满足条件公司需依法
清算。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小朱认为公司目前盈利不佳,且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即将届满,提议
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但小李觉得公司仍有发展潜力,不同意解散。小胡则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已出现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支持小朱的提议。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公司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即将届满这一自愿解散条件,小朱以此提议解散公司有法律依据。
2、小胡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若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也可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符合强制解散条件中相关规定。而小李不同意解散,需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应进行
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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