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成立前的无偿
赠予一般有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即可。
此时赠与人有完整财产处分权,只要不
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赠予就合法。
2.若赠与人之后恶意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
债权人能撤销赠予。
总之,通常债务成立前赠予有效,逃避债务时或被撤销。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存在债务关系之前,小朱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赠与小丽,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小丽表示接受。之后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胡借款,到期却无法偿还。小胡认为小朱此前的赠与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要求撤销该赠与。小丽则认为赠与发生在债务成立前,应属有效。
案情分析: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在小朱与小胡债务关系尚未形成时,小朱对房产拥有完整处分权,其赠与行为是正常行使财产处分权。若该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通常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若小朱后续确实是通过无偿转让房产的方式恶意逃避对小胡的债务,那么小胡作为债权人可行使
撤销权,撤销小朱与小丽之间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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