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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实施指示交付,所有权实际该归谁

时间:2026.03.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1.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若动产被第三人占有,交付义务方可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替代交付,所有权归属关键在于转让请求权。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转让合意,且转让人依法将返还原物请求权转给受让人,自转让协议生效,动产所有权归受让人。
3.请求权转让使受让人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动产,间接控制动产,符合物权变动规则。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一批货物交由小胡保管。之后,小朱与小丽达成货物转让合意。小朱欲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小丽,但货物在小胡处。小朱便与小丽签订协议,将向小胡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小丽。然而小胡认为小朱未亲自告知他货物转让之事,拒绝向小丽返还货物,小丽遂与小朱、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小朱与小丽就货物达成转让合意,且小朱将对小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了小丽,自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起,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小丽。
2、小胡以未获小朱亲自告知为由拒绝向小丽返还货物缺乏法律依据。小丽获得了要求小胡返还货物的权利,可间接控制该货物,符合物权变动规则,货物所有权已归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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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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