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是诺成合同,并非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只需
当事人意思一致就成立,实践合同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给付才成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发包人和
承包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便成立,无需交付标的物。
3.
合同签订后,双方产生
权利义务。
承包人要按约定施工,发包人要按约定付款。
4.该合同遵循诺成合同特征,达成合意即生效,不以交付为生效前提。
案情回顾:小朱代表发包人,小胡代表承包人,双方就某建设工程签订
施工合同。小胡认为合同签订后自己应着手施工,小朱应按约定支付价款。但小朱却称合同还未成立,需等小胡交付一些施
工资料才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小朱和小胡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合同已成立。
2、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成立要件,小朱以小胡未交付施工资料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后,双方便产生相应权利义务关系,小胡应按约定施工,小朱需按约定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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