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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实践合同

时间:2026.03.30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989人
律师解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诺成合同,并非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一致就成立,实践合同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给付才成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发包人和承包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便成立,无需交付标的物。
3.合同签订后,双方产生权利义务
承包人要按约定施工,发包人要按约定付款。
4.该合同遵循诺成合同特征,达成合意即生效,不以交付为生效前提。
案情回顾:

小朱代表发包人,小胡代表承包人,双方就某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小胡认为合同签订后自己应着手施工,小朱应按约定支付价款。但小朱却称合同还未成立,需等小胡交付一些施工资料才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小朱和小胡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合同已成立。
2、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小朱以小胡未交付施工资料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后,双方便产生相应权利义务关系,小胡应按约定施工,小朱需按约定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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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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