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东抽逃出资,在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多个股东抽逃出资,各自在抽逃范围内担责,一般不相互连带;若有股东协助,协助者需连带担责。
3.抽逃出资股东要向公司返还
出资本息。
4.股东缴足资本且无其他担责情形,公司以全部财产偿债,股东通常无需担所有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经营期间,小朱抽逃出资10万元,小李抽逃出资8万元,小胡协助小朱抽逃出资。后公司出现
债务纠纷,
债权人要求三位股东承担公司全部
债务。小朱、小李认为不应承担全部债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后,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小朱应在10万元本息范围内、小李应在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并非承担公司全部债务。
2、因小胡协助小朱抽逃出资,小胡需与小朱在10万元本息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
3、若股东已缴足
注册资本且无其他需担责情形,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本案中若无其他情况,一般小朱、小李无需承担公司所有债务,仅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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