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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无法偿债,能不能追加股东

时间:2026.03.2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1.公司资产不能偿债,特定情形可追加股东。
2.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出资债权人可让其在未出资本息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担补充赔偿责。
3.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担补充赔偿责。
4.公司人格混同,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5.追加股东要经法定程序,由法院判定。
案情回顾:

小胡、小丽为某公司股东。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大量债务,资产已无法清偿。债权人小静发现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与业务上界限不清,有公司人格混同迹象。小静要求小胡、小丽对公司债务担责,小胡、小丽却认为不应追加他们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静遂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像小胡这种情况,债权人小静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若股东抽逃出资,如小丽的情形,小静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因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况,即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业务等方面界限不清,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小静可追加小胡、小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追加需经法定程序,由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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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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