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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方不还钱时,担保人是否担责

时间:2026.03.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89人
律师解析:
1.担保人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保证中,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债时,一般保证人可拒担责,法定情形除外。
2.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3.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未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4.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按过错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钱,小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自己是一般保证,在小朱财产未经强制执行前自己不应担责。而小李则称小胡是连带责任保证,自己有权直接要求小胡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且对于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主合同效力也存在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

1、判断小胡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需先明确保证方式。若为一般保证,在小朱的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小胡有拒绝担责的权利,但存在法定情形的除外。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小朱不还钱时,小李可要求小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2、需查看保证期间。若保证期间已过且小李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若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小胡无过错则不担责,有过错则依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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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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