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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有无

时间:2026.03.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27人
律师解析:
1.一般保证
债务人经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还债,保证人担责。
债权人要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且执行后无结果。
2.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
3.其他情况:
债务转移获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等符合规定的,保证人也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丽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以自己不知保证方式为由拒绝。小丽认为不管怎样小胡都该还钱,双方产生争议。原来当初他们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且小丽未对小朱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执行。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朱、小丽和小胡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小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且执行无果后,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小丽未对小朱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执行,就要求小胡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小胡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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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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