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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不可将债务人债权予以转让

时间:2026.03.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27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债权要合法有效且能转让。
像按债权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就不行。
2.转让时要通知债务人,没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
通知形式多样,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3.通知一般不能撤销,经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4.符合条件转让后,受让方获得相关从权利,债务人可向受让方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李享有合法债权。小朱欲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小李认为该债权存在不可转让情形不愿向小胡履行债务。经查明,此债权并不符合依据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条件,且小朱已口头通知小李债权转让事宜,但小李称未接到通知。小胡要求小李履行债务,小李拒绝。

案情分析:

1、该债权合法有效且不具有不得转让的情形,具备可转让性,小朱有权进行债权转让。
2、小朱已口头通知小李债权转让事宜,虽小李称未接到通知,但口头通知也是合法有效的通知形式,通知到达小李时转让即对其发生效力。
3、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生效且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小胡同意。
4、若上述转让条件均满足,小胡作为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小李对小朱的抗辩可向小胡主张,但需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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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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