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约定放弃工程优先权通常有效,但要满足条件。
承包人可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
要约定是真实意思,不
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无
欺诈胁迫,约定就有效。
2.若放弃行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法院一般认定约定无效。
工程价款含工人
工资,保障工人权益很重要。
3.判断约定是否有效需综合考量,关键看是否自愿且不损害他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建筑公司承包了小胡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小胡要求小朱的公司签订一份放弃工程优先权的协议。小朱公司考虑到后续合作,签订了该协议。协议签订一段时间后,小朱公司因资金紧张,需要通过行使工程优先权来受偿
工程款,而且发现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也出现困难。小朱公司认为该放弃协议无效,与小胡就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若
当事人真实自愿地做出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此约定应有效。本案中,小朱公司起初签协议有一定自愿因素。
2、然而,若放弃行为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法院通常会认定约定无效。小朱公司出现资金紧张情况,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困难,说明该放弃协议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所以该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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