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子女在教育机构受伤: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学校未尽责要担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学校需自证尽责,否则担责。
若因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担责,学校未尽责承担补充责任。
2.他人
侵权致伤:
可要求侵权人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等。
子女有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
3.家长做法:
及时送医,保留诊疗记录和费用票据用于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一对夫妻,他们的孩子小胡在学校上学。一次课间,小胡与同学小静打闹时摔倒受伤。小朱和小丽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则称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担责。此外,小静的家长认为是小胡先挑衅,小胡自身有过错,应减轻小静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小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若小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需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要担责;若小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需自证尽到职责,否则担责。
2、若认定是小静侵权导致小胡受伤,小静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若小胡自身有过错,会适当减轻小静的赔偿责任。小朱和小丽作为小胡的
法定监护人,要及时送医治疗,并保留好相关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
证据用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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