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分公司无独立
法人资格,负责人一般不对外担责,分公司
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经营产生
债务,
债权人应向总公司
主张权利。
3.若负责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
人损害,需担个人责任。
如越权
签合同有过错,要赔总公司损失;行为构成
侵权,要赔
受害人损失,此基于过错非身份担责。
案情回顾:小胡是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一次业务中,小胡超越权限代表分公司与小丽签订了一份合同,给小丽造成了一
定损失。事后,小丽向分公司索要
赔偿,分公司以不具法人资格为由拒绝。小丽又向总公司主张权利,总公司认为小胡存在过错应自行担责,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在此次业务中产生的损失,小丽向总公司主张权利是合理合法的。
2、小胡作为
分公司负责人,超越权限
签订合同且有过错,给小丽造成了损失,他可能要对总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若其行为符合侵权
构成要件,也需对小丽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但这并非基于其负责人身份,而是基于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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