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执行金额并非最终还款额。
未执行金额是生效法律文书里,
债务人没履行的义务部分。
2.最终需还金额除未执行金额,还可能有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或
迟延履行金。
若未按时付金钱,要加倍付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需支付迟延履行金。
3.执行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
执行费用,由
被执行人承担,会计入最终还款额。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法院判决小朱需偿还小李借款。进入
执行程序后,小朱还有部分未执行金额。小朱认为自己只需偿还未执行金额即可,但小李主张最终需还金额除未执行金额外,还应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未执行金额并非最终需还金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债务人尚未履行的部分为未执行金额,而最终需还金额范围更广。
2、根据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需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并计入最终还款额。所以小李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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