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合同里的联系人不用担
连带责任。
联系人仅负责信息传递等辅助工作,
合同责任由
当事人按约定承担。
2.若联系人有特定行为,则可能要担责。
比如以保
证人身份签字,或有过错行为,像隐瞒信息、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造成损失时需
承担连带责任。
3.判定联系人是否担责,关键看有无法定或约定担责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小胡为该合同联系人。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小朱造成损失。小朱认为小胡作为联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小胡在介绍情况时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而小胡则称自己仅负责信息传递,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合同责任承担遵循相对性原则,由
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联系人主要起信息传递等辅助作用,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朱和小李是合同当事人,正常小胡无需担责。
2、但如果联系人存在特定行为则可能担责。若小胡确实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属于有过错行为,导致
合同相对方小朱遭受损失,此时小胡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判断小胡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是否有法定或约定需担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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