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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股东不缴房租,应怎样来处理

时间:2026.03.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44人
律师解析:
1.股东以个人名义签合同
若股东不缴房租,出租方可先看合同,按合同编规定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时间支付。
若仍未支付,可解除合同追讨欠租和违约金
2.股东代表公司签合同:
这属职务行为,由公司担责。
可向公司催缴,若公司不付,可协商、发律师函,也能起诉要求支付房租并赔偿损失
若股东滥用权利致房租未缴,可让其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股东。他曾以个人名义与房东小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公司经营。后小朱未按时支付房租,小丽多次催要无果。此外,小朱还曾代表公司与另一位房东小静签订租赁合同,公司也未支付相应房租。小静找公司协商也未解决,且有证据表明小朱滥用股东权利导致房租未缴。

案情分析:

1、小朱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小丽可书面催告小朱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房租,若小朱仍不支付,小丽有权依约解除合同,要求小朱支付欠付房租及违约金。
2、小朱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责任,小静可向公司主张权利。若公司不支付,小静可通过协商、发函等方式催缴,也能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房租及赔偿损失。鉴于小朱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致房租未缴,小静有权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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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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