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产生前赠房给子女通常合法有效,
债务人无债务时可自由处分财产,赠与受法律保护。
2.若
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预见债务,为逃债提前赠房,可行使
撤销权,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
3.债权人证明赠房致债权无法实现,可
起诉撤销赠与,但要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恶意逃债及对债权的损害。
案情回顾:小朱欠小李一笔债务。然而早在债务产生前,小朱就将自己名下的
房产赠与了女儿小静。小李认为小朱是预见到会产生这笔债务,为逃避将来的债务履行才提前
赠与房产,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便想撤销该赠与,小朱则坚称赠与行为是正常的财产处分。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在无债务负担时对自己财产有自由处分权,债务产生之前将房产赠与子女一般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若小李有
证据证明小朱是预见到即将产生债务而恶意提前赠与房产,小李可行使撤销权。
2、小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利。并且若小李
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小朱存在恶意逃债的
主观故意及赠与行为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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