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房产赠与后,若赠与人经济变差,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可不履行赠与义务。
2.若赠与人赠与前有
债务,为躲债恶意赠房,
债权人可
撤销赠与,房子用于偿债。
3.赠与合法且完成登记,
产权归受赠人,赠与人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该房偿债。
4.若受赠人无偿获房致赠与人无法偿债,债权人可
诉讼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小朱为逃避债务,将名下房产赠与小胡并完成了
不动产登记。小朱的债权人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是恶意赠与,要求撤销该赠与,用此房产偿债。而小胡则称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自己已取得
房屋产权,小丽无权要求执行该房产。
案情分析:1、若小朱在
赠与房产前已负有债务,为逃避债务恶意赠与房产,依据法律规定,小丽作为债权人可行使
撤销权撤销赠与,之后该房产可用于偿债。
2、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完成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已归小胡,通常情况下小丽不能直接执行该房产偿债,因为房产不再属于小朱责任财产范围。但如果小胡无偿取得财产导致小朱无法偿债,小丽依然可通过诉讼等程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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