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账上没钱,不意味着股东就得
清算债务。
正常情况下,公司用全部财产偿债,股东按
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担责。
2.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比如营业
期限届满,才要清算。
3.公司
资不抵债且符合破产条件,可
申请破产清算,足额
出资的股东通常无需额外担责。
4.股东若有未出资、
抽逃出资等问题,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负责。
所以,要先判断清算条件和股东出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账上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债权人小静要求三位股东清算债务,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但三位股东认为,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他们已按
认缴出资额出资,不应额外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若三位股东已足额出资,在公司未出现解散等清算事由时,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
2、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如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才需进行清算。若公司资不抵债且符合破产条件,可申请
破产清算。若三位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所以,需先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清算条件以及股东是否存在法定瑕疵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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