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注销但
债务未清,若相关人员注销时承诺担责,
债权人可要求其履行责任。
2.
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清算,像未通知债权人致债权未清偿,需对债务进行
赔偿。
3.股东在注销文件中承诺负责未了事宜,债权人可据此
追责。
4.股东
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担责。
5.债权人可协商或
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就办理了
注销登记。小朱发现公司股东小李、小胡和小丽在注销时承诺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却未履行。同时,清算义务人小胡未依法通知小朱进行清算,致使小朱的债权未获清偿。另外,小朱还发现股东小李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小朱与他们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决定维权。
案情分析:1、由于公司股东小李、小胡和小丽在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小朱有权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
2、清算义务人小胡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小朱进行清算,导致小朱债权未获清偿,小胡应对此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小李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小朱可要求小李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小朱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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