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或
债权人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调查清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按规定说明数额等情况。
4.召开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讨论通过财产变价、分配方案。
5.管理人按方案处理财产,先清偿费用和
债务,再按顺序偿债。
6.
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小胡向法院提出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开展调查等工作,编制
出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通知小朱等债权人申报债权,小朱认为自己的债权数额应更多,与管理人产生争议。随后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讨论
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公司或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本案中债权人小胡的申请符合规定,法院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做法正确。
2、管理人履行接管财产、通知申报债权等职责是其法定工作内容。小朱对债权数额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需提供相应
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债权数额。
3、破产财产按规定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职工
工资等,最后由管理人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来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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