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为他人
担保,担保行为本身有效,但此
债务通常不算
夫妻共同债务。
2.担保之债有人身属性,是以个人信用担保,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也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
3.法律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不算
共同债务,另一方一般不用偿还。
4.若
债权人能证明是夫妻共同意思,如另一方共同签字,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为好友小胡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小胡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
担保责任。小朱履行担保责任后陷入资金困境。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小朱和小丽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也承担偿还责任。小丽则认为小朱的担保行为未经过自己同意,且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的担保行为本身有效,但该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之债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是小朱以个人信用为小胡债务提供担保,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未用于其与小丽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担保行为是基于小朱和小丽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小丽通常无需对该担保
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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