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程建设
保证金缴纳按情况来,国家清理后保留四类:
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
投标保证金在参与投标时交,防投标人撤销投标等,金额不超
招标估算价2%。
3.
履约保证金中标后交,确保
履行合同,金额不超中标合同额10%。
4.工程质量
保证金从
工程款预留,督促修复工程缺陷,比例不超结算总额3%。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总包存储,支付被
拖欠工资。
6.除法定四类,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建筑公司参与一项工程投标,招标方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小朱公司按规定缴纳了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的金额并顺利中标。中标后,招标方又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小朱公司也按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缴纳。工程完工结算时,发包方要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比例超过了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小朱公司认为不合理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同时,施工总
承包单位小李公司也按规定存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法定保留的保证金。小朱公司按规定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符合要求。
2、发包方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超过该比例的要求不合法,小朱公司拒绝合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小李公司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是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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