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同桌是否担责取决于有无过错行为。
2.可能担责的情形有:
强迫劝酒致他
人死亡;明知对方不能喝或已过量,却不提醒、劝阻;对方饮酒过量或醉酒后,未送医或安全送回家,致其意外死亡。
3.若同桌人无上述过错,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通常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同桌饮酒。席间,小朱因身体原因不能喝酒,小李却以“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小朱喝酒。小胡明知小朱不能喝酒且已明显过量,既未提醒、劝阻,也未履行照顾、护送义务。小朱回家途中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朱
家属认为小李、小胡应担责,而小李、小胡则认为自己
无责,双方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以刺激的方式强迫小朱喝酒,导致小朱过量饮酒,存在强迫劝酒的过错行为,对小朱的死亡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2、小胡明知小朱不能喝酒且已过量,却未履行提醒、劝阻义务,也未在小朱饮酒过量后履行照顾、护送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对小朱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责任。若同桌人无这些过错行为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般不担责,但本案中小李和小胡存在过错,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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