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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怎样行使属于自己的代位权

时间:2026.03.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满足三个条件:
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该债权非专属债务人。
2.行使方式:
以自己名义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作第三人。
3.行使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若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约,相关权利义务消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但小李一直未偿还。同时,小胡欠小李一笔钱,小李却怠于向小胡主张债权,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且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小李自身的权利。小朱为维护自身权益,准备行使代位权追讨欠款

案情分析:

1、小朱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其对小李债权合法,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债权影响小朱到期债权实现,且该债权不专属于小李自身。小朱应以自己名义通过诉讼方式,向小胡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小朱为原告,小胡为被告,小李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小朱代位权行使范围应以其对小李的到期债权为限,小朱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小李负担。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小胡应向小朱履行义务,小朱与小李、小李与小胡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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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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