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要满足三个条件:
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该债权非专属债务人。
2.行使方式:
以自己名义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作第三人。
3.行使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若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约,相关
权利义务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但小李一直未偿还。同时,小胡欠小李一笔钱,小李却怠于向小胡主张债权,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且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小李自身的权利。小朱为维护自身权益,准备行使代位权
追讨欠款。
案情分析:1、小朱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其对小李债权合法,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债权影响小朱到期债权实现,且该债权不专属于小李自身。小朱应以自己名义通过诉讼方式,向小胡住所地法院提
起诉讼,小朱为原告,小胡为被告,小李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小朱代位权行使范围应以其对小李的到期债权为限,小朱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小李负担。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小胡应向小朱履行义务,小朱与小李、小李与小胡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