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专属
管辖指特殊案件由特定法院管,有排他性。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针对
物权纠纷,如权利确认、分割等。
2.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质是
合同纠纷。
3.
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4.
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5.因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后小朱欲撤销该合同,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应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确定法院,而小朱则觉得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双方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适用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并非上述专属管辖的物权
纠纷类型。
2、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也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所以,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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