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私自卖共有房产,效力要分情况。
若第三人善意购买、付合理价格且办了
产权登记,买卖有效,因为符合
善意取得条件,
受让人获房产所有权,另一方不能追回,但
离婚时可要求私自
卖房方
赔偿。
2.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如明知是共有房仍买、没付合理价或没办登记,买卖可能无效,另一方有权追回房产。
判断买卖是否有效,关键看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二人婚后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朱名下。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将该房产卖给小胡。小胡支付了房款,双方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小丽得知后,要求追回房产,认为小朱无权私自卖房,而小胡则认为自己是合法购买,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房产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小胡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小胡是善意购买,即不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且支付合理
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此次买卖行为有效,小丽不能追回房产,但可在离婚时请求小朱
赔偿损失。
2、若小胡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如明知是夫妻共有房产仍购买,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办理产权登记,该买卖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小丽有权要求追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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