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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直同居,债务是否还是共同的

时间:2026.02.2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16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同居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
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结束,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没了。
2.同居时以个人名义负债,多属个人债务,自己偿还。
若用于共同生活、生产,或有共同举债意思如共同签字,算共同债务,双方一起还。
3.判断是不是共同债务,看用途和双方意愿。
发生债务纠纷,主张是共同债务的一方要举证。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仍选择继续同居生活。不久后,小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用于投资,但投资失败无法偿还。朋友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该债务,小丽则认为两人已经离婚,此债务是小朱个人所借,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闹至法院。

案情分析:

1、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中小朱和小丽已离婚,一般情况下各自债务应各自承担。
2、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通常属于个人债务。但如果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有共同举债合意则为共同债务。小朱借款用于个人投资,并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有共同举债合意,所以该债务应为小朱个人债务。
3、主张是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朋友若主张此为小朱和小丽的共同债务,需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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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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