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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给他人,产权是否还在自己名下

时间:2026.02.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70人
律师解析:
房子抵押给别人,产权还是自己的。
抵押是担保,把房子当抵押物保证债务履行。
抵押期内,抵押人有房所有权,能正常使用收益。
不过,没抵押权人同意,不能擅自转让抵押房。
债务到期没还清,抵押权人可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房子优先受偿,但不改变产权归属,办了过户登记产权才转移。
总之,抵押不影响房子产权归抵押人。

案情回顾:

小胡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小许,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在抵押期间,小胡认为房子产权仍在自己名下,便想将房子转让给小丽。小许得知后表示反对,认为未经其同意小胡不能擅自转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焦点在于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是否有权转让抵押房产。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房产。
2、所以小胡未经小许同意转让房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小许主张权利,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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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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